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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房产权属登记的申请和受理

  梁超浩,中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房产登记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核心内容:房产登记国家为健全法制,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产权的法定手续。那么房产登记是中民事行为还行行政行为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房地产管理法》第60、61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产所有权证书;。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房产登记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其申请的房屋产权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从行政行为的性质看,房产管理部门的检查、核实、登记、办证行为是在相对人的民事权利上叠加的官方认可,而非构成民事权利取得与变动的直接原因。所以,行政登记和颁证行为从本质上体现着国家对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一种确认与证明。


  从民事角度看,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并供公众查阅。;登记行为本身含有公权力行使的因素,登记薄可以说是由国家建立的财产档案。;


  房产登记这一行政登记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本身并不是赋权行为,不创设权利、义务,登记所产生的仅仅是公示和公信的效力。通过登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询,了解相关的权利状况,以便指导自己的行为。





房产权属登记的申请和受理

  核心内容: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都必须申请地产权属登记,只有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他项权利才受国家法律保护。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房产权属登记的申请和受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概述


  房产权属登记的申请和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第一道程序,主要工作是填写申请书、墙界表和检验证件等。申请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期限以内向房屋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件申请产权登记。检验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的基础。检验证件包括检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和产权证件必须吻合。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即填写申请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四面墙界表。申请人填写好;申请书;和;墙界表;,连同产权证件、证明等,经过工作人员审阅无误后即办理收件手续,收取证件、逐一点交、装袋,填写;收件收据;交申请人收执。这样,产权登记收件程序结束。


  二、程序


  房屋登记申请人应是房屋所有人,并应填写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和墙界表。申请书是房屋产权人向房产管理部门陈述其合法所有的房屋产权来源和房屋现状,请求对其房屋产权加以确认和保护的书面申请文件。墙界表是房屋产权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其房屋四面墙体归属的自我认定以及有关利害关系的邻户对其认定的承认和证明的书面申请文件。


  申请人应亲自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材料


  申请人办理登记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其中包括:私有房屋的登记申请,一律使用户籍姓名,并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与户籍姓名一致的图章,以及过去登记所领的产权证书。单位房屋的登记申请,必须使用单位全称,申请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根据房屋产权来源不同分幢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和书面说明,以及过去登记所领的产权证书。直管公房的登记申请,;公产;一律使用;国有产;户名,;代管产;暂不登记,;托管产;由产权人自行或委托他人登记,;拨用产;是否登记由各地自行确定。房管机关自管房的登记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提交房屋产权档案资料;经营部门的产权资料应与经营资料分离开来,按幢提交产权资料。







来源: 中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律师  Tags: 房产登记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房产权属登记的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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